社區停車位買賣,需要確定「產權」的登記方式。
產權登記,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差別在獨立權狀及移轉對象限制。
【法定停車位】
建物依照總樓地板面積按比例所設置的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有產權但沒有獨立的權狀。
若賣屋須連同車位一併賣出,同時也只賣給「同社區」的住戶。
【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是由建商或建造人自行增設的車位。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專有: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只要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或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者,就可申請單獨編列建號,登記為主建物,具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
2.約定專用: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格使用上的獨立性,也未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或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者,以共有部份之持份辦理登記。無獨立權狀,買方也必需是社區住戶。
【獎勵停車位】
政府為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需提供給公眾使用。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專有:獎勵停車位如同增設停車位,可登記為公共設施(共有)或擁有獨立產權(專有)。
若有獨立出入口與法定停車位有明顯的區隔,並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或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者,可以單獨出售,買方任何都可以購買,不限制是社區住戶或社區外的人。
2.約定專用: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格使用上的獨立性,也未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或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者,以共有部份之持份辦理登記。無獨立權狀,買方也必需是社區住戶。
結論:
登記方式 | 產權 | 移轉對象 | |
法定停車位 | 共有部分持分 | 無 | 限社區住戶 |
增設停車位 | 專有部分 | 有 | 任何人都能買 |
共有部分持分 | 無 | 限社區住戶 | |
獎勵停車位 | 專有部分 | 有 | 任何人都能買 |
共有部分持分 | 無 | 限社區住戶 |
但不管是哪一種停車位,皆受限於社區規約範圍,如規約載明不得對外出租,則僅能出租該社區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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