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五月需要報繳房屋稅,一直好奇房屋稅怎麼算的,今天就來好好瞭解一下,各位跟小編一樣不懂的,也一起來瞭解啦~
在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上剛好找到有完整說明,就轉貼過來啦~
房屋稅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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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房屋稅稅率表
房屋使用情形法定稅率臺北市稅率最低最高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1.2% 其他住家用1.5%3.6% 持有臺北市2戶以下者每戶2.4% 持有臺北市3戶以上者每戶3.6% 非住家用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5%3%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1.5%2.5%2% 備註 1.此表以臺北市稅率為例,各縣市徵收率依其規定。
2.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如房屋不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即屬其他住家用房屋。
(2)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是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3.納稅人持有臺北市之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使用房屋戶數後,其餘為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並依其戶數決定適用之差別稅率。
4.臺北市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適用稅率為:住家用3.6%,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5%,非住家非營業用2.5%。文章出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更新日期:1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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