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 星期一

租屋契約公證的優點?如何辦理?如何填寫?


辦理公證優點
對房東的保障:
 1. 超過五年而未經公證的租約,亦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2. 依民法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3. 對於租期屆滿不搬遷的房客,房東可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房客的保障:
 1. 租期屆滿房東不依約返還押金,房客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2. 房東於租期中將房屋出售,除契約有特別約定外,房客可就其經公證之租約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繼續承租房屋(買賣不破租賃)。

行政機關需要:
非不動產所有權人於土地、房屋上設置加油站、幼稚園或欲辦理遷入戶籍、公司登記時,行政機關依據法令多會要求租賃或借用契約需經過公證。 


如何辦理公證
1. 向轄區地區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
2. 需自備三份租賃契約書,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書,每份新台幣二元。

到場之人與應攜帶之文件
 1. 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應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房屋所有權狀,可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需帶身份證正本及印章,也需要房客印鑑章。如為法人,則須由負責人到場,或委託代理人辦理,需攜帶負責人身份證正本、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營利事業證記證(影本亦可)。

 2. 承租人(若有保證人,則保證人也應到場):應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若承租人不能到場可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需帶身份證正本及印章,也需要房客印鑑章。如為法人,則須由負責人到場,或委託代理人辦理,需攜帶負責人身份證正本、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營利事業證記證(影本亦可)。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公證費用計算
公證費用收取標準,依公證法之規定,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二、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四、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五、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六、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七、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八、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公證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證費用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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